发布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1,732 次
近日,北京市建委率先出台《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4月6日起正式执行。《实施意见》明确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工程。
《实施意见》规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