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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1,706 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近日,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网上申报制度。向住建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加强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所报注册人员社保信息的审查。企业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须报送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对于未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人员,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对接,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联通,并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申请资质企业和申请注册人员电子申报材料格式和内容应当分别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五、申请注册人员和申请资质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住建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社会公开。
  六、加大对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住建部转地方核查的反映申请资质企业涉嫌弄虚作假或者申请注册人员涉嫌违规注册的举报投诉,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核查。情况核查清楚后,住建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七、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本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注册人员被撤销、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的企业。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