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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8-01-02 浏览次数:1,668 次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建部起草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针对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亮点:
一、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项目经理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二、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三、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之一
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合同价格形式
1、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2、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八、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九、建设单位工期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十、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办法全文请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