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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次数:1,620 次

6 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范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三类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及资产转让等三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均列入国资监管范围。其中“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一是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对于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对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是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 40 个工作日。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对于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或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的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三是企业资产转让,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办法》全文请点击以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