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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6-06-11 浏览次数:2,162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北京市及市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根据上级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集团公司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和企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按照领导人员分级管理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及市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全体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领导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强化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

(三)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推动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强化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组织对所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抓好责任追究;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一)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

1.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党委(总支、支部)、企业董事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有关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3.负责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企业党政一把手、主管部门正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按时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亲自参加下一级1-2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5.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领导成员的重要信访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过问、指导查处;

6.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及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以及不廉洁行为,带头做好述职述廉。

(二) 总经理(行政正职):

1.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经营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部署、检查、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部署、检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抓好生产经营系统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对分管部门领导人员发生的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要及时检查和纠正,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及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以及不廉洁行为,带头做好述职述廉。

(三) 党委(总支、支部)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及生产经营班子成员:

1.协助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政正职)抓好本单位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在所分管的部门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时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分管部门领导人员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政正职)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3.分管纪检的班子成员要突出履行监督职能,保证上级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贯彻执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惩防制度体系和制约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4.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具体工作;

5.分管工会工作的班子成员要侧重做好职代会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的工作;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及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以及不廉洁行为,做好述职述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检查考核原则

(一)各级党组织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体,每年对所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落实责任,体现奖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重点

检查考核中除对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责任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外,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

(二)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效果;

(三)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情况;

(四)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条  检查考核组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检查考核工作由纪委统一组织协调,成立由监事会、组织、党群、办公室、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年终集中检查考核一次。

(一)纪委应制定检查考核方案,组织好检查考核工作培训;

(二)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报告制度

(一)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要向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报告;

(三)各级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及通报制度,督促被检查考核单位针对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成员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成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政路桥发【200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