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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出台员工持股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2,022 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开展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近日,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京国资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要求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坚持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坚持科学监管、放管结合。
《实施办法》制定了试点企业的三个条件,分别从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禁止条件等三个维度对试点企业的条件进行了制定,同时明确了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内涵,划定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及其管理的十项主要内容,从员工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比例、持股方式、收益和损失、流转和提出、股权管理主体和股权管理方式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范了试点实施流程,要求企业应从企业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员工持股主要内容等七个方面制订员工持股方案,并履行内部决策、一级企业审核、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员工持股企业股东会通过方案并报备案等程序。
《实施办法》提出试点工作的五个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二是分批开展试点,按时进行总结;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完善内外监管;四是规范实施试点,严格责任追究;五是搞好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衔接。
《实施办法》注重突出三个特点:一是注重规范性,守住政策底线。在员工持股范围、出资来源、出资方式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与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保持一致,不突破政策底线和红线。二是注重导向性,分层分类推进。优先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企业参与试点,市属一级企业、四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试点,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中从事资源性、垄断性和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不实施员工持股。三是注重操作性,细化流程程序。从员工持股方案制订到程序履行做了详细的规定,关注职工、监事会、外部董事和非公有资本股东意见,明确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注意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政策进行衔接。
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召开员工持股试点启动会,要求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借鉴。